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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家认监委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要求变化的告知书
发布时间:2025/11/03 09:29:29       阅读量:169

霁月检测认证有限公司

关于国家认监委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要求变化的告知书

尊敬的认证组织:
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202594日正式发布了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(以下简称新版《规则》),并于202611日起正式实施。新版《规则》是Q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,也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

为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及QMS认证符合新版《规则》的要求,现将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:

一、相关重点变化内容摘要(节选)

()认证申请条件(《规则》5.1.2)

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(包括但不限于):

1.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并处于有效期内;

2.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并处于有效期

3.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QMS,且运行满三个月;

4.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
5.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
6.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
7.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
8.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

9.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,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;

10.其他应具备的条件

()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(《规则》5.1.3)

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中特别增加了2条新要求:

1.Q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;

2.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、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、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(适用时);

()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(《规则》5.3)

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(:即申请认证的组织)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,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,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。

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“认证申请条件”中的变更情况。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、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。

()监督审核时间间隔(《规则》5.4.1.4)

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。此后,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。

()现场审核计划(《规则》5.4.5.2)

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

()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(《规则》5.5.3)

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。审核组将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

()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(《规则》5.5.4)

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

()审核终止情况(《规则》5.5.5)

1.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
2.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
3.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
4.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
()初次认证审核(《规则》5.6)
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。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,除下列情况外,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:

1. 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,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充分了解;

2.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,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。

()再认证审核(《规则》5.8)

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,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。

(十一)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(《规则》6.1.26.1.3)

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、被撤销或注销后,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。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,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,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,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。

(十二)认证证书的暂停、撤销和注销(《规则》7.27.37.4)

新版《规则》规定的应暂停证书情形包括:体系持续或严重不符的、不满足适用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、受行政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、许可文件/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、不按期接受监督审核的、被责令停业整顿的、发生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等)。应撤销证书的情形包括:法律地位注销的、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、造成重大事故的、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等)

具体暂停、撤销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、程序和时限,详见新版《规则》的对应章节。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体系运行状态,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
二、有关落实新版《规则》的要求

新版《规则》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,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,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,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,积极完善体系运行,确保认证符合新版《规则》要求。

随附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。如有任何疑问,可随时与我机构联系

同时,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!


附件:1.印制版-附件-国家认监委公告[2025]第16号-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

        2.认秘函[2025]28号-附件-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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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10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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